位于元朗屏山的「香港金润塑胶有限公司」因违反空气污染消减通知的规定,没有在限期前改善其胶粒制造工序产生臭味的情况,八月二十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裁定违反《空气污染管制条例》,共被判罚款16,000元。
环境保护署(环保署)近期针对塑胶回收场加强执法,署方人员去年十一月到元朗屏山巡查时,经评估后证实上述厂房进行胶粒制造工序时产生臭味滋扰,遂根据《空气污染管制条例》向其营运公司——「香港金润塑胶有限公司」发出空气污染消减通知,要求于限期前改善情况。限期届满后,环保署执法人员于本年三月两度跟进巡查时,均发现臭味滋扰情况没有改善,遂向该公司提出检控。
环保署发言人提醒塑胶回收经营者,必须妥善维修及保养其塑胶处理设施,以维持其有效运作。经营者应于厂房安装合适和有效的空气污染控制设备,例如采用密封式生产线,并于厂房及生产线安装有效的抽气及空气处理系统,以减低空气污染物排放。同时,经营者应安排有经验的技术人员作定期检查及维修,以免对附近居民构成空气污染滋扰。环保署会继续加强巡查塑胶回收场,严厉打击违规行为。
根据《空气污染管制条例》, 任何人如不遵守空气污染消减通知所载的规定,即属违法。首次定罪最高可被罚款十万元,其后再被定罪可被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编辑: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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