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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

时间:  来源:中国海洋报  作者:郭松峤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旨在通过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污染破坏补偿制度,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防治污染损害,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维护生态平衡,规范广西海域、无居民海岛生态补偿工作。

《管理办法》共有5章19条,明确了海洋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定义、范围和形式。《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居民海岛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实际制定。

根据《管理办法》,海洋生态保护补偿的具体范围涵盖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含海洋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划定为海洋生态红线区的海域,沿海各级人民政府确定需保护的其他海域,国家一类、二类保护海洋物种,列入《中国物种红色名录》的其他海洋物种,以及国家和广西区确定需保护的其他海洋物种。补偿形式主要包括:浅海海底生态再造,通过播殖海藻、投放人工鱼礁等方式,恢复浅海渔业生物种群;海湾综合治理,修复和保护海洋生态、景观和原始地貌,恢复海湾生态服务功能;河口生境修复,进行排污控制、河口清淤、植被恢复,修复受损河口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优质岸线恢复,进行海滩和岸滩清理,退出占有的优质岸线,恢复海岸自然属性和景观,以及潮间带湿地绿化和其他需要开展的海洋保护补偿形式。

《管理办法》明确,由造成海洋生态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方案,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等相关补偿工作。具体包括:受损海洋生态修复与整治,受损海洋生物资源的恢复,海洋生态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海洋生态损失与补偿的调查取证、评价鉴定和诉讼等,调查制订、实施修复方案,修复期间的监测、监管及修复完成后的验收、修复效果评估。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费用包括以上工作费用和其他必要的合理费用。

《管理办法》规定,对侵占、截留、挪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单位及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与造成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无法进行磋商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用海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责令恢复原状,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各级审计等部门依法对海洋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业务指导。海洋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和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管理工作情况按年度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编辑: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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