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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审议 未按规定分类处置最高罚50万元

时间:  来源:西安晚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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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城区太华路街道银河坊社区联合中天锦庭小区举行的垃圾分类宣传活动现场, 监督员为居民讲解垃圾分类知识。 (资料图片) 

4月16日,《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修改稿对农村地区生活垃圾的分类、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套建设、生活垃圾运输处置等问题进行了修改完善。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草案修改稿规定,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

农村地区生活垃圾的分类根据本地实际适当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城乡接合部或者人口密集的农村的生活垃圾,可以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系统。

市人民政府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用。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县处理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将生活垃圾转运到其他区县集中处置的,输出地应当向输入地支付生态环境补偿费。生态环境补偿费应当用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所在地环境治理、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村民、居民的环境污染补偿等。

物业服务合同中要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具体要求

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规划和建设方面,草案修改稿规定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方面,草案修改稿明确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明确分类的标识、颜色及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在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中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具体要求。

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运输单位可拒收

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等方面,草案修改稿明确,从事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以及从事有害垃圾经营性收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

对可回收物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由生活垃圾投放人或者管理责任人与收集、运输单位协商确定收运时间;对有害垃圾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由城市管理部门确定收运时间,也可以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与收集、运输单位预约收运时间;对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收集、运输,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与收集、运输单位约定收运时间,做到日产日清。

应使用密闭的收集容器、运输工具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遗撒滴漏、随意倾倒、丢弃、堆放;不得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得将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进行分拣;对拒不分拣的,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当地城市管理部门。交付的生活垃圾符合分类规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餐饮住宿等服务性经营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草案修改稿提倡各类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优先选择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弃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注并进行回收。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实行绿色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杯具、餐具等用品。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餐饮、娱乐、住宿等服务性经营者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扶持力度,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鼓励企业、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作为奖品,通过积分等方式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

个人不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可处200元以下罚款

在法律责任方面,草案修改稿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擅自从事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以及有害垃圾经营性收集活动的,由城管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使用密闭的收集容器、运输工具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在收集、运输过程中遗撒滴漏、随意倾倒、丢弃、堆放的,或者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或者未建立管理台账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或者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未正常运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擅自停止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餐饮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进行收运、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城市管理部门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在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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