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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通报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5万余元赔偿金已全额上缴

时间: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和婷婷

8月4日,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局通报了长沙市首例通过磋商签订赔偿协议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记者获悉,该案件约定赔偿义务人以货币赔偿的方式承担超标排污所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目前,5.184万元环境损害赔偿金已全额上缴财政专用账户,将用于长沙市其他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我国从2015年开始试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我省2016年在全国率先制定《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试行)》《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等五项管理制度,有序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

2019年7月,原开福区环境保护局联合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赔偿义务人经营的印刷制版模具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模具厂在作业过程中将工业废水直接排放进入市政污水管网,并当即进行了取样检测。经检测,该厂外排工业废水中重金属锌的含量为490mg/L,超标97倍。根据相关规定,该案已达到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条件。原开福区环境保护局随即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提起刑事诉讼。案件发生后,赔偿义务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0年7月主动申请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此案件事实清楚,排污总量较小。我们按照中央和省政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相关方案和制度规定,并综合考虑赔偿义务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并征求了赔偿义务人意见后,7月21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邀请有关专家对赔偿方式和金额进行了论证。”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开福分局相关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

7月28日,在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的见证下,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及亲属就赔偿相关事宜进行了磋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专家论证结果,赔偿义务人采取货币赔偿方式替代修复,赔偿金额为5.184万元。7月29日,双方签订了《生态损害赔偿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是长沙市首例通过磋商签订赔偿协议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以前,类似情况多是按照相关标准,一罚了之。而现在,经过磋商,更有利于赔偿义务人从思想上认识到自己造成环境污染的错误行为,并且主动履行环保修复责任。”该相关工作人员说。

(编辑: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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