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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办举行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政策例行吹风会(3)

时间:  来源: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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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新闻记者提问(焦非 摄)

上游新闻记者:以往企业之所以甘愿冒着被处罚的危险,也要违法排污,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违法排污成本太小。请问《条例》在强化违法排污者的法律责任方面做了哪些规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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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长黄祎(刘健 摄)

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长黄祎:这个问题我来回答。借这个机会,首先感谢各位媒体朋友长期以来对生态文明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这次《条例》出台,对解决刚才那位记者提出的问题,作了非常有针对性的规定。应当说,依法严惩重罚,是有效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的重要手段,这次《条例》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用重典治理环境违法行为的部署,对违法者的相关法律责任作了非常严格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虽然是个行政法规,但是在做好与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衔接的前提下,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排污行为,都提高了罚款处罚的力度。

第二,规定了多种处罚措施。比如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规定了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处罚措施,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未按照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次处罚的措施,这是《条例》的一个亮点。另外,对复查发现排污企业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的措施。

第三,加强了与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相关规定的衔接。与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拘留处罚措施相衔接,规定了对通过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等行为,可以依法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次《条例》通过这几个方面的规定,实际上进一步加大了违法成本,可以起到用重典治理违法排污行为的作用。谢谢你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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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卫视记者提问(焦非 摄)

凤凰卫视记者:有声音在《条例》出来之后认为,排污证存在重视发证过程,发证后在监管上是比较弱的,生态环境部会做哪些工作,让排污证制度成为一个有牙的“老虎”?谢谢。

刘志全:谢谢你的提问,你这个问题非常重要,排污许可证执行的好坏,不仅仅是发,把证拿到手,关键是展示它的效果。怎么展示效果?必须依靠监管,是强化监管来出效果,所以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非常重要,是排污许可制度落到实处的非常重要的保障。《条例》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一,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的类别、排污单位的信用记录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

第二,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监控、现场监测等方式,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等进行核查,既有现场也有远程核查。

第三,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等进行监督检查。这次《条例》对事中事后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鼓励排污单位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下一步,依法按照法规的要求,我部将按照《条例》的要求,加大排污许可证的证后监管工作,严格依证监管执法。

一是推动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的生态环境日常执法监督体系,并且作为今后的工作重点,研究出台相关指导意见,研究编制重点行业依证监管的日常执法监督程序、指南等。

二是将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按照《条例》要求纳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年度计划中,部里要统一制定执法手册,统一执法尺度,公开执法信息。重点检查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落实情况,通过现场检测、核查台账、执行报告等手段,督促排污单位按证排污。

三是将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强化监督定点帮扶指导工作,严厉打击各类排污许可违法行为,及时曝光一批无证排污的典型案例。

四是开展排污许可执法监督宣贯,加强宣传,针对市场主体,加强对地方相关执法工作的指导,提升监管能力,营造全民守法、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媒体和公众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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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广播电视台记者提问(焦非 摄)

北京广播电视台记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在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方面有哪些制度设计?公众可以通过什么样的方式监督排污企业?如何保障公众监督切实发挥作用?谢谢。

别涛:谢谢你对环保领域公众参与的关注。良好的环境质量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这是总书记的话,我们作为北京的市民对此感受尤深。环保监管,我们也认为是最基本的公共事务之一,环保部门历来格外重视环保领域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并把它作为行政管理监督、专业执法的非常有益的重要补充。2014年修订的环保法,作为环保领域的基础法律,安排第五章,以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为题,集中规定了环保领域里的信息公开、公众参与要求。一方面,专门规定了政府、部门和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的基本义务,同时也赋予了公众包括环保组织依法实施监督的法定权利。在环保法基础之上,这次新通过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也对保障公众的有效参与提供了更为具体的制度设计,这里包括五个方面:

第一,构建信息平台,为公众提供集中统一的信息来源。《条例》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我昨天晚上还专门上网看了一下,信息非常详细。如果真是关注环保的,普通市民也好、专业环保组织也好,对已经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370多万家固定源排污单位,不管分布在哪个地方,都可查询足够的信息。同时要求环保部门应当在该信息平台上公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申请的决定,排污单位提交申请也是在这个平台,环保部门受理、不受理也在这个平台上。对于企业提出的排污许可申请的审查、决定、信息公开,都应当通过该平台办理,并对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以及不需要发证、仅需填报排污登记表的情况,都在这个平台上统一发布。发证的,在这个平台上自动生成统一许可证的编号。所以这是充分为公众获取企业排污信息提供了集中、统一、稳定、权威的渠道,便于监督。获取信息是监督的基础。

第二,排污许可制管理的三方面重要工作,均须在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一是制定实施排污许可的范围,包括制定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的范围、排污实施的步骤和许可管理类别名录。具体涉及三类企业: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实施排污登记管理。二是制定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企业名录,明确无需申领排污许可证、仅需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的类别。三是制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以上三个方面工作都要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如果没有这个程序,就是违规的,也就是保障公众参与全覆盖。

第三,要求排污单位充分公开环境信息。《条例》规定,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的要求,企业没有按照许可证的要求公开信息就构成违规,就有法律责任。排污单位应该如实、及时的公开排污信息,内容包括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台账记录、执行报告、自动监测数据等,如果企业没有按照这个规定公开,或者公开不实的,都将面临严重的处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这是排污单位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法律后果。

第四,要求环保部门公开监管信息。排污单位要公开信息、平台要公开信息、部门也要公开信息。《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证的事中事后监管,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环保部门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的时间、检查内容和检查结果,检查结果无论合规不合规的,都要记录下来,记录后就要有处理,这也要公开。违规的处罚决定纳入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这两个平台具有公开特性,人人都可以查、可以获取信息,据以实施监督,甚至向环保部门举报或提起公益诉讼。

第五,赋予公众举报的权利。《条例》规定,任何单位、个人对排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均有向环保部门举报的权利,接受举报的生态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按照规定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最近报纸上有一个报道,有人举报环境违规,被举报的企业派人殴打,这是极端严重的违法,《条例》明确规定不允许。所以排污许可条例在环保法的基础上,通过信息公开的制度设计,对保障公众的举报、参与、监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环保法里还有一条,对于环保违法行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即使不是我本人受到直接损害,发现违规违法了,也可以依法提出举报,依法向司法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或者请求行政部门或者法律监督机关来依法履责。所以法律对公众的参与、信息的公开是提供了足够的程序保障和比较完善的制度设计的,希望社会公众能够关注、运用好这些法律规定,维护公共环境质量的逐步改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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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紫荆杂志记者提问(焦非 摄)

香港紫荆杂志记者:我们注意到目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在监管方面非常注重和强调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请问如何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工作?谢谢。

刘志全:谢谢你的提问。监测还是非常重要的基础工作。大家都知道,前几年,尤其是西安市、临汾市发生的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造假案件,严重干扰了生态环境管理工作,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后果。两起案件依法宣判,起到了强烈的震慑作用。这就是对监测的打假,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而且我们目前从环境质量的监测上,数据质量得到了根本性保障。刚才你提到的针对企业的监测,这次在《条例》里面也明确作出了规定,要求企业开展自行监测,还要进行台账记录,保存原始记录不少于五年等都在《条例》中作了明确规定、细致的要求。

从《条例》里面规定排污单位对监测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对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除予以处罚外,还要求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这还是非常明确的。

另外,《条例》中对重点排污单位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未安装的,包括安装了未使用、未正常运行的,都提出了要求。针对未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要求企业按照方案落实。另外一种情形就是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等。对这些情形,这次《条例》中都予以明确规定,违反这几种情形的要给予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应该说可操作性强了。过去只是一句话,这次变成可操作的,有处罚,你如果拒不执行,就要关停。对于自行监测应该说给予了法律法规上的保障。生态环境部在环境监测上一直秉持一个态度,就是对发现造假行为、监测数据不实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手软,依法依规执行。

近年来,为了打击监测数据造假,我们主要开展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从去年以来,我部多次会同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研究相关问题,推动在刑法修正案第十一条中增加了相关规定,我们别司是我们法规司司长,他们做了很多工作,将环境监测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入刑,实现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重大突破。我们过去对在线自动监测,是按照破坏计算机信息罪处理,比如西安、临汾都是这样处罚的。现在,你要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就直接入刑,这是很重要的一个法律支撑。目前我部正在认真研究刑法修正案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并积极配合最高检、最高法对《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织密生态环境保护刑事法律网络。

第二,我们联合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开展了三年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行动计划,对涉及自行监测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定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对违规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实际也吊销了一批从事监测的单位资质,驱逐出这个行当,对人员和单位进行严厉处罚。

第三,我们提高科学化的水平,实施大数据监管和甄别,通过大数据、区块链技术判别真假,应该开始应用上了。我们也鼓励媒体界的同志和公众来加强这方面的监督。

下一步,我们结合《条例》的学习贯彻和落实,要进一步规范企业自行监测,规范企业的执行报告、台账记录以及信息公开等方面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监测数据真实有效,充分发挥监测数据在日常监管和执法监督中的重要作用。谢谢。

寿小丽:好,谢谢各位发布人,也谢谢各位记者朋友们,今天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就到这里,大家再见。

(编辑: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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