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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九部门发文共同推进自然资源执法监管长效常治

时间: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作者:刘立新 张中强 杨华东

为有效破解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中的移交难、移送难、执行难等问题,严查各类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近日,经河南省政府同意,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省委改革办、省委编办、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九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完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体制机制 促进执法监管长效常治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从健全执法查处机制、实行裁撤分离机制、构建没收处置机制、加强行政与司法衔接机制、规范价格认定机制五个方面,建立完善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切实维护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秩序。

《意见》明确,健全执法查处机制。坚决遏制违法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行为,发现农村村民非法占用耕地建住宅的,实行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联合执法。探索实行自然资源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名义实行统一执法,推进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全面实施“一网两长”制,建立以田长和山长负责制为核心的自然资源监管网络。

实行裁撤分离机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审查裁定与组织实施在法律主体上相分离的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原则上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历史原因超出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的案件,由县(市、区)政府、法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处理。

构建没收处置机制。规范没收流程,解决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处置不规范问题,严防国有资产流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没收建筑物移交不动产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县(市、区)政府可指定属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没收建筑物的接收、管理、处置等工作。

加强行政与司法衔接机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建立专门联席会议制度,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配合,依法加大对破坏耕地和非法采矿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和责任追究力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破坏矿产资源、涉地违法行为等公益诉讼、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线索或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行为的线索,应移送检察机关。

规范价格认定机制。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涉及需要重新认定矿产品价格的,应依法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价格认定机构申请价格认定。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涉案的矿产品价格,以违法行为发生地同期原矿石的市场价进行认定;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为不同时间段开采,且无法通过地质测量或其他行政手段确认各时间段动用矿产品数量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矿产品总数量,以各时间段涉案矿产品单价平均值计算认定矿产品价格。

(编辑: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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