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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规定:市民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 最高奖励10000元

时间:  来源:西安日报  作者:高乐

4月7日,记者从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获悉,根据已印发的《陕西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市民,生态环境部门将予以200元至10000元奖励。哪些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举报?举报奖励的条件是什么?奖金如何计算?记者带你一一了解。

发现这些违法行为可举报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已开工建设,或者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未按排污许可要求排放污染物的; 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雨水管道、槽车、渗坑、渗井等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输送、存贮、排放、倾倒污染物的。

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限产停产决定的;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或者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以及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在关中地区保留或使用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除政策允许保留以外),或燃煤集中供热站已经实施燃煤锅炉改燃气锅炉,且保留燃煤锅炉,未经批准擅自启运燃煤锅炉的;陕北、陕南地区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保留或使用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的。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对水环境安全造成威胁或导致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中断的;非法倾倒、转移、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以及放射性危险废物、废气、废液的。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实施修复,进行后期管理的。

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等建设活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的。

排污单位、第三方监测机构等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或存在其他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情形的;其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按照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查处案值等因素,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将上述违法行为分为Ⅰ级、Ⅱ级、Ⅲ级三个等级。

电话微信等4种方式均可举报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网络、微信、来信来访等方式,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对于跨行政区域的举报,可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有管辖权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

电话举报,请拨各地12369、12345热线;网络举报,请登录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政务网站的有关投诉专栏;新媒体举报,请关注国家“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或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微信、微博举报账号;来信来访举报,请找各级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信访接待部门以及其他合法有效的举报途径。

举报人举报时,请提供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单位或责任人)名称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以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或线索材料,包括反映违法事实的文件、图片、影像等。

举报Ⅰ级环境违法行为最低奖励5000元

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协查程度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情况,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对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等级进行认定,并结合对应等级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奖励标准:举报Ⅲ级环境违法行为,给予200元-500元的奖励;举报Ⅱ级环境违法行为,给予500元-5000元的奖励;举报Ⅰ级环境违法行为,给予5000元-10000元的奖励。

对企业内部知情人员的举报,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这些情形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在举报人举报前,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或正在调查处理的;被举报对象已被责令整改或限期改正,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整改或仍在改正期限内的。

举报的违法事实不属实的;违法行为举报前已被新闻媒体或自媒体曝光的;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举报或提供举报线索给他人举报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举报情形。

(编辑: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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