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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松花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征求意见

时间:  来源:生活报  作者:仲亮

4日,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获悉,为加强松花江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哈尔滨市拟制定《哈尔滨市松花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现向社会各界征求建议。

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旅游、餐饮等

《征求意见》提出,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及保护水源宣传牌,并在一级保护区陆域边界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实行封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前款规定的标志和设施。

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水质标准的相应要求。

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以下行为:

实施设置排污口;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堆放、贮存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物;

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点或者转运站,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堆放场;

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破坏、非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以及破坏与水源保护相关的其他植被;

种植可能引起土壤退化、污染地表水的速生树种;

从事网箱、围网、肥水、坑塘养殖,养殖畜禽;

从事旅游、餐饮、露营、野炊、放牧、游泳、水上训练、捕鱼、垂钓、洗刷物品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以上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

实施新建、改建、扩建与保护水源和供水无关的建设项目;

开采矿产或者非疏浚性采砂;

使用化肥;

新增经济林,耕种;

与保护水源和供水无关的船只、排筏及各类自制工具停靠、装卸或者作业。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与保护水源和供水无关的建设项目,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生活垃圾应在保护区外无害化处置

《征求意见》提出,严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驶入水源保护区,公安机关应当在水源保护区划定禁止通行区域,设置禁行标志。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治理,水源保护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全部集中收集,并在保护区外进行无害化处置;生活污水经集中收集后应当在保护区外处理后达标排放。

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现有居民实施搬迁,可以依法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水源保护的需要,控制水源保护区以外的人口迁入。

水源保护区内养殖 最高罚10万

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宣传牌或者隔离防护设施的,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水源保护区内堆放、贮存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物的,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依法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点或者转运站,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堆放场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网、肥水、坑塘养殖或者养殖畜禽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旅游、餐饮、露营、野炊、放牧、游泳、水上训练、捕鱼、垂钓、洗刷物品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址:哈市香坊区香坊大街160号哈尔滨市司法局立法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水源保护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邮箱:hrb4923@163.com

邮编:150036

(编辑: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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