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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主动消除环境违法危害后果 沈阳一家企业原处罚被撤销

时间:  来源:辽沈晚报  作者:

12月1日下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公布11月执法典型案例。有企业因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原处罚被撤销,也有企业因未按要求贮存危险废物,被依法处罚10万元。

案例一:废水超标排放案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原处罚被撤销

2021年4月7日,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通过在线监管平台取得沈阳刘后地电镀有限公司自动监测设备异常的线索,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经查,企业在线设备异常,检测结果显示污水超标排放。并在今年4月到5月间,依法进行多次处罚。

2021年8月,该企业配合市执法队对其直排超标污水污染环境的行为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2021年11月,该企业提交《沈阳刘后地电镀有限公司废水超标排放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报告及评审会专家意见表》,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共计57.235万元,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验收评估。

考虑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符合《辽宁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从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于是,依法对该企业上述五个违法行为作出撤销原处罚决定,分别处以自由裁量下限的处罚。

案例二:一公司因数据造假被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2021年11月17日,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到新民市的辽宁金叶纸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金叶纸业在线设备运维单位锦州华冠环境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擅自修改参数影响检测结果、擅自删除在线设备历史数据、锁定在线设备量程上限影响检测结果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依法立案查处。鉴于锦州华冠上述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案例三:危险废物与生活垃圾混存 处罚10万元

沈阳市于洪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位于于洪区紫沙街D区1号的沈阳市百世木门厂,涉嫌存在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与生活垃圾混存现象。但由于该行为相对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环保部门,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条款,确认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在自由裁量权基准范围内予以下限处罚,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案例四:擅自堆放固体废物 处罚11万元

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辽宁晶灿商贸有限公司非法堆放约1000吨脱硫石膏,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

案例五:未按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罚款10万元

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沈阳嘉丽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危险废物暂存库(间)建设不符合相关标准,在暂存库(间)内存有废机油和其他危险废弃物。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条款,执法人员要求该单位立刻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单位依法处以10万元罚款。

(编辑: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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