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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时间: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

2021年12月3日上午10:00,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媒体新闻发布厅举行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暨“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2021年度”宣传活动启动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刘竹梅、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出席发布会,发布第31批指导性案例(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及宣布“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2021年度”宣传活动启动,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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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发布会现场。 王俏摄

本次发布的第31批指导性案例的主题是生物多样性保护。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的基本原则。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是人民法院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际行动和具体举措,对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此次案例的发布背景、生物多样性保护司法实践、案例主要内容和特点如下:

一、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的发布背景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领导人峰会上深刻指出,“保护生物多样性有助于维护地球家园,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提出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经济与环境协同共进、世界各国共同发展的地球家园。作为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我国高度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科学指引下,将生物多样性保护上升为国家战略,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取得显著成效。今年以来,党中央把“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构筑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纳入“十四五”规划,并专门出台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见。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要求,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协同推进人民富裕、国家强盛、中国美丽,这都为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迈向昆明相关活动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今年5月在昆明共同举办了世界环境司法大会,向世界展示了中国环境司法的生动实践。习近平总书记向大会致贺信,充分肯定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有益经验。会议通过的《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明确了环境司法的“三大法治原则”“四项司法措施”“三个工作着力点”,达成了国际环境司法的“最大公约数”,为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在内的全球环境治理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司法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致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贺信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更好发挥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遴选、确定了7个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进一步指导全国法院统一裁判尺度,加大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公正高效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司法实践

近年来,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公正司法、守正创新,不断积累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的有益经验,形成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生动司法实践。

一是贯彻最严密法治,依法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犯罪,惩治长江非法捕捞,促进生物资源恢复,维护生物种群稳定。2019年以来,各级法院审结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66852件,涉及野生动植物保护、渔业及林业资源保护、动植物防疫检疫、植物新品种纠纷等,实现对生态系统、物种和遗传多样性的全方位司法保护。

二是坚持生态优先,充分运用预防性、恢复性司法措施。各地法院通过审理一批生物多样性保护预防性公益诉讼案件,有效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依法适用环境保护禁止令,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后果的行为,避免生态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创新生态修复司法措施,建立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探索“补种复绿”“增殖放流”“海砂回填”等生态修复方案,推动生物多样性逐步恢复,生态质量持续改善。

三是强化司法供给,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裁判规则。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统筹协调生态破坏行为的违法惩治、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修复法律责任。加大刑事惩戒,将生态价值损失作为非法猎捕、贩运等犯罪的量刑情节,以更加严厉、更具威慑的司法规则保护生物多样性。制定出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系列司法解释,充分运用公益诉讼制度保护生物多样性。起草并推动通过《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将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确定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的基本原则,为凝聚国际环境司法共识贡献中国智慧。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还将制定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相关指导意见,发布司法保护白皮书,加快出台环境保护禁止令、惩罚性赔偿、林权民事纠纷等司法解释,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预防性、惩罚性、恢复性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增强环境司法制度保障,巩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司法实践成果。

三、生物多样性保护指导性案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是协同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人民法院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贯彻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统筹考虑生态系统完整性、自然地理单元连续性和经济社会发展可持续性,妥善协调保护生态环境与发展经济之间的关系。依法审理对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行为提起的预防性诉讼,努力把生态环境损害消灭在源头或者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指导案例173号为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等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通过贯彻环境保护法预防为主原则,根据生态环境侵权案件特点,突破了“无损害即无救济”的传统侵权损害救济理念,依法保护了绿孔雀、陈氏苏铁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濒危物种及其生存环境。

指导案例174号为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依据风险预防原则,明确项目建设可能破坏濒危野生植物生存环境,损害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可以判决被告采取预防性措施,将对濒危野生植物生存的影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根据环评结果决定项目建设能否依法推进,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调。

二是严格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的审理,应当有机衔接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刑事制裁、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依法判令违法行为人全面赔偿受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有效解决生态环境违法成本低的突出问题,增强惩戒和震慑效果。

指导案例175号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小朋等59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系全国首例判令从捕捞、收购到贩卖长江鳗鱼苗“全链条”承担生态破坏赔偿责任的案件。该案确立了收购者与捕捞者之间共同侵权的责任认定规则,同时明确侵权人应当全面赔偿其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失。

指导案例176号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夏顺安等15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对于破坏生态违法犯罪行为不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认定非法采砂行为所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范围和损失时,应当根据水环境质量、河床结构、水源涵养、水生生物资源等方面的受损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合理认定。

三是系统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境。生物多样性包括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三个层次,需要遵循生态系统的内在规律进行全方位保护。本次发布的7个案例,既涉及对绿孔雀、长江鳗鱼苗、砗磲、五小叶槭等濒危陆生、水生动植物的保护,又涉及对森林、海洋、湖泊等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保护。

指导案例177号系海南临高盈海船务有限公司诉三沙市渔政支队行政处罚案。该案所涉砗磲是珊瑚礁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通过正确适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的珊瑚、砗磲依法予以同等保护,有力维护了海洋生态环境安全。

指导案例178号系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诉北海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案。该案明确了非法围填海的主体、共同违法行为认定及海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规则,对于维护国家海岸线安全、维系海域生态平衡具有积极意义。

四是着力促进生态环境功能及时有效恢复。各级人民法院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统筹协调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立足不同环境要素特点,创新修复方式,及时有效修复生态环境。

指导案例172号秦家学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人民法院确定被告人森林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时,可以参考专家意见及林业规划设计单位、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等出具的专业意见,明确履行修复义务的具体要求。被告人自愿交纳保证金作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情形作为从轻量刑情节。

“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地球是人类共同生活和守护的家园,生物多样性是地球生命共同体的血脉和根基。保护生物多样性已经成为国家战略和全社会的自觉行动。人民法院将秉持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始终做万物和谐美丽家园的坚定建设者、维护者,以司法呵护灵动生命,用规则守护优美环境,为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体系,不断增进人民群众生态环境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共同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家园,贡献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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