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
(1)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主要包括污染源的基本信息,能源结构和消耗量,各类污染物的产生、处理和排放情况等。
(2)城乡居民用水排水和能源使用情况,包括城乡居民数量,用水排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等。
(3)城镇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情况,包括排放基本信息,排污口位置,污水构成,排放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单位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区域代码、名称和地理位置等。
(2)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主要包括处理设施基本信息,处理污染物种类、来源、处理量和浓度,设施运行状况和处理效率,污染物处理后排放量、浓度和去向等。
(3)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主要包括次生污染物种类、产生量和浓度,治理情况,治理后排放量、浓度和去向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五日生化需氧量、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
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上下结合原则建立污染源普查名录库,调查污染源基本信息和污染物排查信息,采用实测、产排污系数核算和物料衡算等多法核定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一)工业污染源。
基于工业污染源名录库,按照普查对象和内容,全面入户登记调查。通过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工业污染源名录库以国家名录库为基础,经各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开发区核实汇总后确定。
配合省级部门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逐一登记调查。
(二)农业污染源。
基于农业污染源名录库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养殖户和水产养殖场发放普查表调查基本信息,对于分散农业污染源以数据共享和抽样发放普查表调查的方式,获取基本信息和普查内容。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采用多法核定方式。
农业污染源名录库以农业、统计等相关部门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建立。
(三)生活污染源。
对生活源锅炉进行登记调查,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镇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排水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湖)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内容在水务、市政、城管和建设等相关部门提供的基础上,通过实地调查和抽样调查方式获取。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采用多法核定方式。
(五)移动源。
利用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等信息。通过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产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根据行业管理,对口统计原则,由各相关部门提供,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及责任分工
(一)基本原则。
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市、区县、开发区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
市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指导、检查和验收各区县、开发区及相关部门普查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3.对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验收;
4.向省级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省级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设立行政区域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市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行政辖区内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的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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