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开展清查建库
按照国务院普查办提供的污染源名录库、《普查清查技术规定》和省普查办具体工作部署,核实、完善、确定名录库相关内容。同时,提前部署具有明显季节性特征的相关普查任务,启动前期监测与调查工作。开展生活源锅炉调查和居民能源使用情况抽样调查,建立城镇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名录库,收集整理市政入河(湖)排污口相关资料,按照陕西省普查实施方案和市政入河(湖)排污口调查与监测技术规定,组织对市政入河(湖)排污口进行实地排查和水质监测。配合省级部门对可能产生伴生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资源开发加工利用企业名录进行筛选,建立放射源数据名录库,并按照伴生放射性矿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放射性指标初测和筛查工作。
4.开展培训和宣传
市、区县、开发区要组建由专职管理和业务技术骨干、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组成的普查队伍。普查员优先聘用基层人员,也可聘用满足普查工作相关规定的第三方机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均需通过培训持证上岗。市普查办组织对区县、开发区普查技术骨干进行培训,各区县、开发区普查办组织对本区域内普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同时,充分利用网络和媒体手段开展普查宣传,充分提高公众参与度,推进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实施全面普查。
1.开展入户调查
按照污染源名录库、国家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和方法等,由普查员入户调查采集数据。入户调查时,要确保普查单位全面覆盖不遗漏,调查内容准确、完整。普查人员按照入户调查标准操作规程展开调查,并为调查单位填报的数据保密。被调查单位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配合普查员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各项污染物指标数据。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2.汇总审核数据
入户调查工作结束后,各区县、开发区要及时对普查数据进行计算机录入、汇总、审核,按照各阶段时间节点上报市普查办。同时,对调查资料等普查文件归档入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普查信息数据库。
3.质量核查与评估
普查期间,市、区(县、开发区)两级普查办公室采取监督性监测、执法性监测、在线监测、排污系数核算和物料衡算等多种方式,对普查数据进行核查与评估,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数据要重新进行调查,直至符合标准。
(三)成果总结与发布。
1.总结与验收
全面普查工作结束后,市、区(县、开发区)两级普查领导小组对本次普查工作进行总结,内容包括:普查组织、调查过程、普查成果、数据质量评估、经验、建议等。普查工作总结后,按照中省统一安排部署,有序、逐级开展普查验收工作。
2.发布普查成果
普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市、区县、开发区分级编制普查公报,经本级领导小组审核并报上级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发布。普查公报发布后,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及时归纳整理与污染源普查工作相关资料,移交相关管理部门。
3.成果应用
根据国家普查成果分析与应用指南,市、区县、开发区根据工作需求,开发和应用数据管理与应用软件,积极分析应用普查数据,为环境统计、排污许可、污染源监管等工作提供依据。
六、普查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污染源普查是国家重大国情调查,也是各级政府的一项工作责任。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污染源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普查工作负总责;要及时成立本行政区普查领导小组,强化职责意识,明确责任分工,认真做好普查工作。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相应的普查工作机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加强配合,协同推进。各区县、开发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域内工作推进,并根据区域实际情况细化内容,组织开展入户普查具体工作。对普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市普查办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解决,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落实工作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中除省级承担部分外,其他部分由市、区县、开发区财政共同承担,分级保障,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市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全市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和技术文件的制定,普查工作的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市普查办组织的入户调查、核查与现场监测,部分行业的产排污系数核定项目;市级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市级普查指导员和专家补助;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计算机、手持终端等数据采集及其他仪器设备;普查资料的印制,全市普查资料的汇总、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同时,对市内深度贫困地区普查工作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市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编制本单位总体和年度普查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各成员单位年度工作预算。各区县、开发区根据普查工作需要,安排本行政区普查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普查经费预算编制的指导,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
(三)严格质量管理。
各区县、开发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相关制度,切实做好普查质量管理工作。普查数据要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做到可溯源,确保真实准确。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等行为要严肃追责。对泄漏普查对象有关技术和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四)加强宣传力度。
各区县、开发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制定专门宣传方案,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站等主流媒体广泛进行宣传,把宣传工作贯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五)积极引入第三方。
由于普查任务量较大,为了高效完成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各区县、开发区污染源普查机构和市级相关部门可按照国家普查有关规定,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发挥高校、科研院所和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确保普查工作有效开展,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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